(2021 年 4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三章 人才支撑
第四章 文化繁荣
第五章 生态保护
第六章 组织建设
第七章 城乡融合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第四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
(二)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乡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五)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顺应村庄发展规律,根据乡村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分类推进。
第五条 国家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壮大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城乡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坚持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第七条 国家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繁荣发展乡村文化。
每年农历秋分日为中国农民丰收节。
第八条 国家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粮食安全战略,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完善粮食加工、流通、储备体系,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国家完善粮食加工、储存、运输标准,提高粮食加工出品率和利用率,推动节粮减损。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
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第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对外开放,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国家实行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分品种明确保障目标,构建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体系。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并保护高标准农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和农用地科学安全利用,加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第十五条 国家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支持育种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实施农作物和畜禽等良种培育、育种关键技术攻关,鼓励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优良品种推广,建立并实施种业国家安全审查机制,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培育创新主体,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的创新机制,强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企业创新能力,建立创新平台,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研发,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生物种业、智慧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创新,建设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推动农业农村创新驱动发展。
国家健全农业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成果产权保护制度,保障对农业科技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激发农业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促进建立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等创新推广方式,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设施农业、林草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的装备水平,推动农机农艺融合、机械化信息化融合,促进机械化生产与农田建设相适应、服务模式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相适应。
国家鼓励农业信息化建设,加强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和综合服务,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农村资源和生态优势,支持特色农业、休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康养和乡村物流、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的发展;引导新型经营主体通过特色化、专业化经营,合理配置生产要素,促进乡村产业深度融合;支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村创业园、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的建设;统筹农产品生产地、集散地、销售地市场建设,加强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鼓励企业获得国际通行的农产品认证,增强乡村产业竞争力。
发展乡村产业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扶持政策,加强指导服务,支持农民、返乡入乡人员在乡村创业创新,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鼓励支持农民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为本集体成员提供生产生活服务,保障成员从集体经营收入中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
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以多种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农(林、牧、渔)场规划建设,推进国有农(林、牧、渔)场现代农业发展,鼓励国有农(林、牧、渔)场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鼓励供销合作社加强与农民利益联结,完善市场运作机制,强化为农服务功能,发挥其为农服务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第三章 人才支撑
第二十四条 国家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促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统筹,持续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开展网络远程教育,提高农村基础教育质量,加大乡村教师培养力度,采取公费师范教育等方式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村任教,对长期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提高乡村教师学历水平、整体素质和乡村教育现代化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支持县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培训、进修,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对在乡村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实行优惠待遇,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村工作,支持医师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开办乡村诊所、普及医疗卫生知识,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加强乡村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乡村文化骨干力量。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带头人。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涉农相关专业,加大农村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城市人才向乡村流动,建立健全城乡、区域、校地之间人才培养合作与交流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搭建社会工作和乡村建设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 文化繁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丰富农民文化体育生活,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发挥村规民约积极作用,普及科学知识,推进移风易俗,破除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提倡孝老爱亲、勤俭节约、诚实守信,促进男女平等,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建设文明乡村。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乡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网络和服务运行机制,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群众性文化体育、节日民俗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视听网络和书籍报刊,拓展乡村文化服务渠道,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农村农民题材文艺创作,鼓励制作反映农民生产生活和乡村振兴实践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优秀农业文化深厚内涵,弘扬红色文化,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开展保护状况监测和评估,采取措施防御和减轻火灾、洪水、地震等灾害。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规划引导、典型示范,有计划地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农业文化展示区、文化产业特色村落,发展乡村特色文化体育产业,推动乡村地区传统工艺振兴,积极推动智慧广电乡村建设,活跃繁荣农村文化市场。
第五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四条 国家健全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绿化美化乡村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节能等先进的种植养殖技术,推动种养结合、农业资源综合开发,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等保护修复,开展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改善乡村生态环境。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建设农村住房应当避让灾害易发区域,符合抗震、防洪等基本安全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强化新建农村住房规划管控,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色,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农业投入品实行严格管理,对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采取禁用限用措施。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耕地养护、修复、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划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的时间和区域,并可以根据地下水超采情况,划定禁止、限制开采地下水区域。
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废旧农膜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严格控制河流湖库、近岸海域投饵网箱养殖。
第六章 组织建设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发挥全面领导作用。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应当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使用、管理机制,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到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能力和水平,落实农村基层干部相关待遇保障,建设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科学设置乡镇机构,加强乡村干部培训,健全农村基层服务体系,夯实乡村治理基础。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健全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基层群团组织建设,支持、规范和引导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发挥基层群团组织、农村社会组织团结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鼓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村民委员会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农村警务工作,推动平安乡村建设;健全农村公共安全体系,强化农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应急广播、食品、药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章 城乡融合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整体筹划城镇和乡村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县域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第五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道路以及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物流、客运、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第五十三条 国家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资源向农村倾斜,提升乡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国家健全乡村便民服务体系,提升乡村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支持完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和综合信息平台,培育服务机构和服务类社会组织,完善服务运行机制,促进公共服务与自我服务有效衔接,增强生产生活服务功能。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机制,支持乡村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国家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具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国家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
第五十五条 国家推动形成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推进取得居住证的农民及其随迁家属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到乡村发展与农民利益联结型项目,鼓励城市居民到乡村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等,但不得破坏乡村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在保障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健全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实现乡村经济多元化和农业全产业链发展。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全面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行政府债券,用于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国家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持力度。
第六十条 国家按照增加总量、优化存量、提高效能的原则,构建以高质量绿色发展为导向的新型农业补贴政策体系。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乡村振兴的支持。
国家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乡村营商环境,鼓励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乡村。
第六十三条 国家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依法完善乡村资
产抵押担保权能,改进、加强乡村振兴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当主要为从事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经营主体服务。
第六十四条 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多渠道推动涉农企业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涉农企业利用多种方式融资;丰富农产品期货品种,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分散功能。
第六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机制,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将更多资源配置到乡村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信贷支持和其他金融服务,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
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和业务优势,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扩大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增加对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规模,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服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主要为本地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当年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农业农村发展。
第六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支持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依法开展互助合作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支持保险机构适当增加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促进农业保险发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采取措施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乡村产业用地,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县域内新增耕地指标应当优先用于折抵乡村产业发展所需建设用地指标,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新方式。
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优先用于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村产业。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国家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第七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落实情况、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等实施监督。
第七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网)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积极推进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工作任务,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乡村振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三农”金融服务体系和机制
(一)构建层次分明、优势互补的服务体系。银行保险机构要坚守自身定位,按照错位竞争策略,找准服务乡村振兴的着力点。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要坚守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定位,加大对“三农”重点领域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加大转贷资金对乡村振兴的投入力度。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在服务对象、服务领域、网点布局、产品设计等方面提升差异化竞争能力。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要坚守支农支小定位,深化改革,充分发挥深耕当地的优势,不断提高“三农”金融供给能力。鼓励开发适合乡村振兴的商业保险产品,政策性保险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政策,完善产品条款,科学拟定费率,更好发挥保险功能作用。
(二)建立健全专业化体制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服务乡村振兴的内设机构,完善专业化工作机制,从信贷审批流程、授信权限、产品研发、经济资本配置、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人员配备、考核激励、费用安排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鼓励21家会管银行给予普惠型涉农贷款不低于75BP的内部转移定价(FTP)优惠。鼓励设立三农金融事业部的商业银行将分支机构乡村振兴相关指标考核权重设置为不低于10%,鼓励其他商业银行加大对分支机构乡村振兴相关指标的绩效考核权重。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完善“三农”金融尽职免责制度,合理界定尽职认定标准和免责情形,切实将涉农信贷不良容忍度政策嵌入内部考核评价之中。
二、强化关键领域金融供给
(三)优先支持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抓住种子和耕地两大核心,持续加大对三大主粮生产和“菜篮子”工程的信贷、保险服务供给。积极落实“两藏”战略,重点围绕现代育种、农业“卡脖子”技术、智慧农业、农机装备等农业科技领域加强金融供给与创新,努力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域的中长期信贷支持。
(四)助力补齐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短板。积极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开发符合新型城镇化需求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加大对农田水利、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防灾减灾和动植物疫病防控等现代农业基础设施领域的金融支持,推动提高农业生产及抗风险能力。积极支持乡村建设行动,重点服务乡村道路交通、物流通信、供水供电、教育卫生、清洁能源、人居环境改造等农村现代化重点领域,提升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五)创新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大力发展农业供应链金融,重点支持县域优势特色产业,带动农民分享产业增值收益。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的需求特点,创新专属金融产品,进一步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增加与需求相匹配的中长期信贷供给,适度提高信用贷和“首贷户”的占比。鼓励发展“一次授信、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小额信贷模式。加大对进城农民就业创业与安家落户的金融支持力度。审慎规范发展农村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农民合理消费需求。大力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园区建设,鼓励通过“银保担”合作、供应链金融、设立绿色通道等方式为返乡入乡创业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激发农村创业就业活力。
三、提升县域金融服务质效
(六)提高县域信贷资金适配性。各级监管部门要结合当地产业规划,综合分析县域有效信贷需求,科学制定资金适配性较差县域的存贷比提升计划。积极推动地方政府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减少信息不对称,营造良好融资环境。定期对辖内各县的信贷资金适配性进行监测,及时满足县域有效资金需求。大中型商业银行要主动加强东西协作,助力把东部地区的合适产业引入西部地区,提升西部县域产业发展能力。鼓励在县域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县域存贷比内部考核要求。
(七)保持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基本全覆盖。扎实做好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工作,继续保持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基本全覆盖,避免出现新的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和金融服务空白行政村。各级监管部门要不定期对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情况开展“回头看”工作,重点加强对银行网点“先建后撤”、金融服务“有名无实”、重复建设等现象的监管。
(八)优化县域和社区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保障县域和社区的物理网点供给,统筹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既要避免重复建设、过度竞争,也要避免网点撤并所带来的金融空白、金融排斥等问题。县域银行保险机构要不断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力,更好满足县域客户融资、理财、保险、养老、财务咨询等金融需求。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人工服务、远程服务和上门服务,努力完善相关服务设施,切实提高金融服务便利性。
四、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
(九)推动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品”。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试点范围,积极拓展产粮大县农业大灾保险覆盖面,提高养殖大县的养殖险覆盖面和保障程度,健全农业再保险制度。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探索开发收入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等新型险种。积极发展农业基础设施领域的涉农财产保险,为农业机械设备等提供保险保障。
(十)提升农村地区人身保险发展水平。积极发展面向低收入人群的普惠保险。创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满足不同收入群体的养老需求。鼓励发展针对县域居民的健康险业务,扩大健康险在县域地区的覆盖范围,拓展健康险保障内容。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因地制宜发展农村意外险、定期寿险等业务。
五、创新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十一)推动农村数字金融创新。银行业保险业要积极推动金融科技和数字化技术在涉农金融领域的应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基于大数据和特定场景进行批量获客、精准画像、自动化审批,切实提高农村地区长尾客户的服务效率。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利用互联网、卫星遥感、远程视频等科技手段,开展线上承保理赔工作,提高农业保险的数字化、智能化经营水平。
(十二)拓展涉农信贷增信方式。深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自然资源产权等抵押融资。支持有条件地区探索开展大型农机具、温室大棚、养殖圈舍、生物活体抵押贷款试点。积极发挥农业保险保单增信功能,依法合规开展农产品仓单、农业知识产权等质押贷款。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合作,稳妥开展“见贷即保”批量业务合作模式。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抵押登记流转体系和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六、强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金融支持
(十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银行业保险业要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在过渡期内保持现有帮扶政策、支持力度总体稳定,并对有关政策逐项分类完善。进一步强化对产业帮扶、就业帮扶、易地搬迁帮扶后续的金融支持,努力将脱贫攻坚的好做法、好经验应用到乡村振兴之中。
(十四)支持脱贫地区县域产业发展。加大对脱贫地区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对带动脱贫人口较多的产业努力增加信贷投放,鼓励在脱贫地区探索发展防止返贫险。加强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政策倾斜与创新,参照银行业保险业对“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的支持政策,制定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金融支持措施。
(十五)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连续稳定,以乡镇为单位建立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主责任银行制度,向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发放利率优惠、财政适当贴息的小额信用贷款,确保应贷尽贷,支持脱贫人口通过发展生产增收致富。
(十六)完成脱贫地区信贷保险考核目标。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引领,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力争实现脱贫地区贷款余额和农业保险保额持续增长,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于所在省份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各脱贫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稳中有增。
七、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十七)推进农村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各级监管部门要推动地方政府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并完善域内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平台,整合财税、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气象、社保等部门的涉农信用信息和风险信息,不断提高涉农金融信息化发展水平。切实提高信用信息平台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努力在信息查询、供需对接、抵押登记等方面为供需双方提供便利。
(十八)开展农村信用建档评级工作。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联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力量,压实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任,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建档评级工作,力争在2023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实现对新型经营主体授信“能授尽授”,合理用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十九)优化农村信用生态环境。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地方政府净化农村信用环境,推动信用乡村建设,完善对逃废债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协助化解农村各类信用风险。保持对农村非法集资的高度预警,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农村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注重依托基层党政力量,加强对农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积极宣传“守信受益、失信受制”的信用理念,提高农村居民的非法集资防范意识。
八、加强差异化监管考核引领
(二十)明确涉农信贷差异化考核目标。2021年,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列同口径涉农贷款和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长计划,力争实现同口径涉农贷款持续增长,完成普惠型涉农贷款差异化考核目标。农业发展银行、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力争实现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高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各银保监局要根据辖内信贷需求、城镇化进程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考核目标。2020年末普惠型涉农贷款在各项贷款中占比较高或者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较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监管部门申请适当放宽考核要求。
(二十一)完善监管激励约束机制。各级监管部门要定期考核涉农金融相关目标计划的完成情况。对于完成情况较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给予正向激励;对未完成考核指标且差距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视情况采取系统内通报、下发监管提示函、约谈高管、现场检查、调整监管评级等措施,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
(二十二)探索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有效途径。结合不同地区农业农村发展特点,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其他地区选取有代表性的乡镇或县,顺应乡村治理变革,因地制宜探索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有效途径,打造不同特点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样板,形成示范引领作用。各级监管部门要从金融供需对接机制、金融机构布局合理性和服务能力等方面发力,引导银行业保险业从体制机制、产品服务、服务领域、风险分担机制、抵质押方式等方面探索创新,力争打造不同特色的样板。
(二十三)加强“三农”金融风险监管。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涉农信贷的贷后管理,避免信贷资金被挪用。控制对农村地区“两高一剩”行业、房地产等领域信贷投放,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通过催收、核销、转让等多种渠道化解存量涉农不良贷款。切实纠正对农业经营主体过度授信、违规收费等行为。持续加大农业保险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广大农户合法权益。
2021年4月2日
(来源:银保监会官网)
人民银行 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重要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部署要求,近日,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银发〔2021〕133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当前,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逐步成为保障农民稳定增收、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对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从加强信息共享、增强金融承载力、健全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推动发展信用贷款、拓宽抵押质押物范围、创新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信贷风险监测分担补偿机制、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强化政策激励等方面,对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意见》强调,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共享,健全名单发布制度,加强银企融资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针对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研究制定差异化的信用贷款政策。积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支持农机具和大棚设施等依法合规抵押质押融资。积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首贷”、无还本续贷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债券和股权进行融资。健全农业再保险制度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意见》明确,稳妥扩大农村普惠金融改革试点,依照程序建设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试验区,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与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地方政府、金融系统密切协作、共同发力,推动《意见》精神落到实处,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可得性、覆盖面、便利度,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
银发〔2021〕133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精神,按照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 加快补上“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的意见》(中农发〔2020〕10号)要求,切实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
当前,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逐步成为保障农民稳定增收、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亟需加快发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创新专属金融产品,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的可得性、覆盖面、便利度,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为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撑。
二、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共享
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发布制度,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定期更新发布上级及本级认定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规模养殖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单等。充分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点对点对接信贷、保险等服务,支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接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名录制度。加快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土地、示范、补贴、信贷、保险、监管等相关数据目录、标准以及共享和比对机制,鼓励各地探索建立以农村土地和生产经营数据为核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数据库和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依法合规共享数据。加强银企融资对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汇集发展前景好、信贷需求强、信用记录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提供给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便利。
三、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承载力
大力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在农业农村应用,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规范发展。鼓励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财务制度优化服务,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财务透明度、可信度和规范性,增强信贷获取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增设普惠金融服务窗口,提供更加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辅导,将有信贷需求且暂未获得融资支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重点辅导对象,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推动规范经营管理。规范发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探索建立县(区)、乡、村三级普惠金融服务体系。
四、健全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大中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和业务优势,发挥“三农”金融事业部、普惠金融事业部等服务“三农”内设机构作用,积极探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模式。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坚守支农支小主业,改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强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力军作用。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要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基础上,运用金融科技手段,积极提供小额、快速、便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在明确地方政府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基础上,稳妥规范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
五、推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贷款
加快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各地多渠道整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探索开展信用救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整合利用共享信息及其他内外部信用信息,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优化风险评估机制,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为更多经营稳健、信用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针对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研究制定差异化的信用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等。
六、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质押物范围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支持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养殖圈舍以及农业商标、保单等依法合规抵押质押融资,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业务。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依法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相关部门要加快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价值评估、流转交易、处置变现等配套机制和平台建设,支持活体畜禽、农业设施装备等担保融资业务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统一登记,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机制。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及其联合社为其带动的家庭农场、农户等提供担保增信,创新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探索开展“托管贷”业务。
七、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和特点,丰富贷款产品体系,开发随贷随用、随借随还产品和线上信贷产品,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优化“保险+信贷”模式。积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首贷”、无还本续贷业务。要单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计划,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并在内部转移定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实现信贷资源增量优化、存量重组。落实尽职免责制度,改进贷款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如无明显证据表明失职的均认定为尽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绩效评价制度,研究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纳入分支机构和领导班子绩效考核。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提供支付结算、信贷融资等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
八、完善信贷风险监测、分担和补偿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信贷风险的监测,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获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充分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适当简化担保业务流程,维持较低的担保费率,降低反担保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代偿。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放大倍数的量化考核,推动其提高担保规模、优化担保服务。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共担前提下,共同创设“见担即贷”“见贷即担”等产品模式,开展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开发首次贷款担保产品,做到应担尽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贷风险分担,筑牢金融风险防火墙。
九、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
支持优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涉农领域发展。鼓励地方建立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债项目库,强化培育辅导,推动更多优质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注资、入股、人才和技术支持等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新三板等上市和挂牌融资。
十、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
探索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更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层次、多元化风险保障需求。积极推进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将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做法逐步扩大到全国。探索开展一揽子综合险,将农机大棚、农房仓库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纳入保障范围,创新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农产品质量险。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生产成本变动以及农业保险风险区划和农业生产风险地图,加快建立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动态调整机制与保险费率拟订和动态调整机制,健全科学高效的查勘定损机制。加强农业保险赔付资金与政府救灾资金的协同运用。稳妥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挥保险增信对信贷投放的促进作用。发挥“保险+期货”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作用。发挥好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作用,健全农业再保险制度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
十一、强化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激励
继续落实好相关准备金优惠政策,继续运用差别化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投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允许将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续贷贷款纳入正常类贷款管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力度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降低经济资本风险权重等政策方面加大倾斜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落实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小额贷款,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农业农村、财政、银行保险监督管理、证券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细化本辖区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措施、职责分工。稳妥扩大农村普惠金融改革试点,依照程序建设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试验区,将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重点任务。在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的基础上,研究建立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监测统计制度。落实好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2021年5月18日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部署要求,切实做好“十四五”时期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持续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近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2021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庄严宣告,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并对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人民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牵头对金融帮扶政策进行调整优化,并做好与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的有效衔接,统筹谋划,明确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举措,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和指导。
《意见》提出,金融机构要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金融资源倾斜、强化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融资保障、建立健全种业发展融资支持体系、支持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增加对农业农村绿色发展的资金投入、研究支持乡村建设行动的有效模式、做好城乡融合发展的综合金融服务等八个重点领域,加大金融资源投入。
《意见》对原金融精准扶贫产品和金融支农产品、民生领域贷款产品等进行整合优化,以小额信用贷款、产业带动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民生领域贷款、农村资产抵押质押贷款、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保险产品等十类金融产品为重点,充分发挥信贷、债券、股权、期货、保险等金融子市场合力,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意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改进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强化金融科技赋能。同时,《意见》明确,将通过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推动储蓄国债下乡、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持续完善农村基础金融服务,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并通过资金支持、财税奖补和风险分担、考核评价和监管约束等措施,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激励约束。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进一步加强与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充分总结借鉴金融精准帮扶工作成效经验,强化统计监测,推进数据共享,推动《意见》落实落地,切实巩固好金融扶贫工作成果,不断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质效,助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乡村振兴局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乡村振兴局关于金融支持巩固
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
银发〔2021〕171号
为切实做好“十四五”时期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持续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健全金融组织体系,完善基础金融服务,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入“三农”领域,助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金融支撑。
(二)总体目标。2021年,金融精准扶贫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同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平稳过渡,各项政策和制度调整优化。存量金融精准扶贫贷款风险可控,对脱贫地区和脱贫人口的信贷支持接续推进,涉农贷款稳步增长,多元化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
到2025年,金融扶贫成果巩固拓展,脱贫地区和脱贫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明显增强。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信贷、债券、股权、期货、保险等金融子市场支农作用有效发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乡村振兴重点领域融资状况持续改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三)基本原则。
1.平稳过渡和梯次推进相结合。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分层次、有梯度地调整优化金融帮扶政策,合理把握节奏、力度和时限,确保对脱贫地区和脱贫人口的金融支持力度总体稳定,切实巩固好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脱贫地区乡村振兴,支持脱贫地区通过发展产业、改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夯实发展基础,稳步提升发展水平。对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照脱贫人口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2.统筹谋划和因地制宜相结合。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统一部署,统筹谋划布局、增强政策合力,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发展实际,因地制宜探索形成特色化金融支持方案,加强典型经验的总结宣传推广。
3.市场化运作和政策扶持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综合运用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和考核评估手段,健全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市场化、可持续的业务模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和风险分担机制,提高金融机构开展涉农业务的积极性。
4.鼓励创新和防控风险相结合。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工作机制、产品体系和服务模式,加强金融科技手段运用,推出更多差异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持续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效。同时,督促金融机构强化信贷风险防控,规范法人治理和内控机制,加强贷款资金用途和质量监测。优化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二、加大对重点领域的金融资源投入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保持主要金融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加大对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和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的信贷投放,支持脱贫人口就业创业,增强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支持脱贫地区发展乡村特色产业,鼓励扩大对脱贫地区产品和服务消费,推动产品和服务“走出去”。继续做好易地搬迁后续帮扶工作,加大对易地搬迁安置区后续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继续做好定点帮扶工作,选优配强干部,为帮扶地区提供政策、资金、信息、技术、人才等支持。
(二)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金融资源倾斜。在总结金融精准扶贫典型经验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产品和服务创新、信贷资源配置、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等方面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予以倾斜。过渡期内,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应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力争每年对全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于本机构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三)强化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融资保障。全力做好粮食安全金融服务,围绕高标准农田建设、春耕备耕、农机装备、粮食流通收储加工等全产业链制定差异化支持措施。鼓励有实力有意愿的农业企业“走出去”,支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定价权的大粮商。继续做好生猪、棉、油、糖、胶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金融服务,促进农产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四)建立健全种业发展融资支持体系。建立重点种业企业融资监测制度,强化银企对接,对符合条件的育种基础性研究和重点育种项目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加大对南繁硅谷、制种基地和良种繁育体系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种业企业和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资金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种业企业通过股权、债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
(五)支持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积极满足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流通体系、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智慧农业建设、农业科技提升等领域的多样化融资需求,创新支持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康养、海洋牧场等新产业新业态的有效模式,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挥优质核心企业作用,加强金融机构与核心企业协同配合,因地制宜创新供应链金融产品。推动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推进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试点。支持创建产业强镇、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六)增加对农业农村绿色发展的资金投入。围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秸秆综合利用、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国土绿化等领域,创新投融资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支持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七)研究支持乡村建设行动的有效模式。在明确还款来源、收益覆盖成本、符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定的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乡村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力度,推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水利、供电、供气、通信、人居环境整治、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农产品产地市场等基础设施,助力农村基础设施提档升级。
(八)做好城乡融合发展的综合金融服务。支持引导工商资本下乡,促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发适应城乡融合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大金融服务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力度,支持县域打造特色主导产业和各类人员返乡入乡创业就业,增强县域经济发展实力。完善针对农村电商的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
三、丰富服务乡村振兴的金融产品体系
(一)大力开展小额信用贷款。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强化户贷户用户还原则,继续对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支持其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质量监测和续贷展期管理,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启动风险补偿机制,推动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指导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政策,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利率、期限。
(二)创新开展产业带动贷款。将产业扶贫贷款调整为产业带动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经营主体带动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数量,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自主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期限等,充分发挥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三)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开发专属贷款产品,并在市场化、可持续的基础上积极开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业务,增加首贷、信用贷。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定期更新发布示范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推送。
(四)加大民生领域贷款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逐步落实免除反担保相关政策要求,切实满足脱贫人口、小微企业等主体创新创业资金需求。继续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等,减轻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负担。
(五)拓宽农村资产抵押质押物范围。积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大力开展保单、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圈舍、养殖设施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依法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质押贷款、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等业务。相关单位要继续完善确权登记颁证、价值评估、流转交易、抵押物处置等配套机制,加大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业务推广力度,畅通农村资产抵押质押融资链条。
(六)增加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投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努力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和农田基本建设贷款投放,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项目建设进度、投资回报周期等,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积极发放中长期贷款。对于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在审慎合规经营基础上,在授信审批、贷款额度、利率、期限等方面给予优惠。
(七)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扩大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将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做法逐步扩大到全国,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创新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增加特色产业保险品类,提高养殖保险覆盖面,提升天然橡胶保险保障水平。支持保费补贴资金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健全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降低脱贫地区再保险业务分保费率。
(八)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作用。积极运用保险产品巩固脱贫成果,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商业防止返贫保险,逐步健全针对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的保险产品体系。支持保险公司继续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工作,配合各地政府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实施政策倾斜,包括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逐步取消封顶线等。鼓励保险公司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医疗保险产品可在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脱贫人口适当优惠。鼓励保险公司经办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实现不同医保制度间的有效衔接。鼓励保险公司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开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健康保险产品。
(九)畅通涉农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继续做好存量扶贫票据的接续工作,推广乡村振兴票据,支持企业筹集资金用于乡村振兴领域,鼓励募集资金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对脱贫地区继续实施企业上市“绿色通道”政策,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在新三板市场挂牌融资。鼓励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设立或参与市场化运作的脱贫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公益基金,通过注资、入股等方式支持脱贫地区发展。
(十)发挥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避险功能。持续丰富农产品期货产品体系,上市更多涉农期货品种,完善期货合约和规则体系,提供更多符合乡村产业发展需求的标准化期货产品,引导带动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产品的标准化程度,努力实现“优质优价”。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利用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优化套期保值审批流程,减免套期保值交易、交割和仓单转让手续费。发挥“保险+期货”在服务乡村产业发展中的作用。鼓励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发挥专业优势,为乡村产业发展提供更加多元便捷的风险管理服务。
四、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能力
(一)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服务乡村振兴的内设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将扶贫金融事业部调整为乡村振兴部,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专门的乡村振兴金融部或在相关部门下单列乡村振兴金融服务条线,下沉服务重心、延伸服务半径,保持农村地区尤其是脱贫地区网点基本稳定,支持打造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特色支行或网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强化支农支小定位,优化资金投向,合理控制用于非信贷业务的资金比例,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继续做好县域农村金融机构监督管理、风险化解、深化改革工作,督促其完善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保持县域农村金融机构法人地位和数量总体稳定。
(二)改进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加大对涉农业务的支持力度。对于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全国性银行要制定明确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方案,中小银行可结合自身实际合理确定优惠幅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在分支机构综合绩效考核中明确涉农业务的权重,并将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情况的考核评估结果纳入对分支机构的考核,与分支机构及其班子成员评先评优、薪酬激励、奖金分配挂钩。改进贷款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明确从业人员尽职免责范围,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前提下,探索对涉农贷款不良率符合监管规定的业务网点,其从业人员免于问责。
(三)强化金融科技赋能。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有效整合涉农主体的信用信息,优化风险定价和管控模型,提高客户识别和信贷投放能力,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逐步提高发放信用贷款的比重。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依托5G、智能终端等技术,开发线上服务平台或移动应用程序,推进全流程数字化的移动展业,支持涉农主体通过线上渠道自主获取金融服务,打造线上线下有机融合的服务模式,破解农村偏远地区网点布局难题。开展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示范工程,探索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因地制宜打造惠农利民金融产品与服务。
五、持续完善农村基础金融服务
(一)因地制宜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继续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鼓励开展符合地方实际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行动,不断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支持市县构建域内共享的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探索开展信用救助。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市场化征信机构运维地方征信平台,引导市场化征信机构提供高质量的涉农征信服务。进一步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功能,扩大覆盖主体范围。
(二)持续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推动移动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的普及应用,积极引导移动支付便民工程向乡村下沉。鼓励和支持各类支付服务主体到农村地区开展业务,鼓励符合“三农”特点的新型支付产品创新。巩固和规范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发展。继续推广“乡村振兴主题卡”产品。推动支付结算服务从服务农民生活向服务农业生产、农村生态有效延伸,加强风险防范,持续开展宣传,不断提升农村支付服务水平。
(三)推动储蓄国债下乡。积极开展储蓄国债下乡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加入国债承销团,进一步丰富农村居民购债渠道,鼓励承销团成员在农村销售储蓄国债。
(四)继续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农村金融教育,开展集中性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推进金融教育示范基地建设。深入实施“金惠工程”项目,推动金融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现脱贫地区和脱贫人口金融宣传教育全覆盖,探索数字化智能化服务。提升农村居民数字金融能力,逐步弥合城乡数字鸿沟。畅通金融消费者投诉渠道,完善诉调对接、小额纠纷快速解决、中立评估等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农村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六、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激励约束
(一)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资金支持。对机构法人在县域且业务在县域的金融机构实施最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对乡村振兴的信贷投放。存量扶贫再贷款可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展期,适度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多渠道补充资本,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筹集资金,提高放贷能力,拓宽可贷资金来源。
(二)落实财税奖补政策和风险分担机制。积极宣传农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税收优惠政策,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保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深化银担合作机制,逐步减少对贷款项目的重复调查和评估,明确风险分担比例和启动条件。充分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坚持政策性定位,努力做大担保业务规模,根据合作担保机构支农业务规模降低或减免担保费用。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绩效评价,提高放大倍数在绩效评价中的权重,评价结果与中央财政奖补资金规模挂钩。推动地方政府在贷款清收处置等方面提供协助。
(三)加强考核评价和监管约束。过渡期内,对位于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开展金融帮扶政策效果评估工作,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源倾斜。全面开展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加强评估结果运用。适度提高涉农贷款风险容忍度,涉农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价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落实好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系统总结宣传金融精准帮扶工作成效。各单位要深入总结提炼金融精准帮扶的典型模式、成功案例、经验做法和创新机制,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平台等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拓宽宣传阵地,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借鉴。
(二)强化统计监测。用好金融支持巩固脱贫和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加强对脱贫县、脱贫村、脱贫人口的金融信息管理。将原“金融精准扶贫贷款”调整为“金融精准帮扶贷款”,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局提供的脱贫信息名录,继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脱贫地区和脱贫人口发放的贷款进行归口统计,为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供数据支撑。根据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提供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名录,探索建立相应的贷款监测机制。
(三)推进数据共享。鼓励各地整合农村土地确权、土地流转、农业补贴、税收、保险、乡村建设项目等涉农有效数据,并积极与金融机构等共享,推动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
(四)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银行保险监督管理、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的统筹协调,结合辖区实际细化政策措施,切实巩固好脱贫攻坚成果,提高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实效。积极稳妥开展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创建,加强各试验区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经验的应用推广。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 监 会
财 政 部
农业农村部
乡村振兴局
2021年6月29日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2022年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工作部署,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抓重点、补短板、强基础,加强资源配置,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进一步提升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能力和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力做好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供给金融服务
(一)强化粮食安全金融保障。围绕高标准农田建设、春耕备耕、粮食流通收储加工等全产业链,制定差异化信贷支持措施,择优扶持一批风险可控、专注主业的粮食企业。支持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建设。农业发展银行要发挥好粮食收购资金供应主渠道作用,及时足额保障中央储备粮增储、轮换和粮食最低价收购信贷资金供给。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粮食市场化收购,主动对接粮食收购加工金融需求。
(二)加大对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供给金融支持。围绕促进大豆和油料增产、“菜篮子”产品供给,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持续加大信贷投入。依托主产区和重要物流节点,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加大对重要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等金融支持。积极开发适合油茶等木本油料特点的金融产品,适当放宽准入门槛、延长贷款期限,支持油茶规模化种植和低产林改造。
(三)做好农产品跨境贸易和农业社会化金融服务。鼓励农业进出口企业在农产品跨境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有实力有意愿的农业企业“走出去”。指导金融机构基于实需原则和风险中性原则,积极为农业进出口企业提供汇率避险服务,降低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成本。各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发展生产托管服务,推动提升农产品生产规模化社会化水平。
二、加大现代农业基础支撑金融资源投入
(四)加强种源等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金融保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会同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开展重点种业企业融资监测,强化政银企对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生物育种重大项目中长期信贷投入,支持育种联合攻关、种业基地建设和优势种业企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种业知识产权质押、存货和订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贷款业务,强化种业育繁推产业链的金融服务,提升现代种业企业融资便利度。
(五)创新设施农业和农机装备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拓宽农村资产抵质押物范围,开展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养殖设施等抵质押贷款。稳妥发展融资租赁等业务,缓解涉农主体购置更新农机装备资金不足问题。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机装备研发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资金来源,加快科研成果转化运用。
三、强化对乡村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支持
(六)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围绕农产品加工、乡村休闲旅游等产业发展特点,持续完善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积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给予优先支持。依托县域富民产业,丰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贷款产品,合理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长期信贷投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乡村振兴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促进乡村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特色优势产业。
(七)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要围绕县域商业发展、农村流通网络建设和县域市场主体培育,强化银企对接,加大信贷投放。结合县域商业实际使用场景,深化信息协同和科技赋能,为县域商贸、物流、供销企业和合作社提供资金结算、财务管理等服务。探索开发针对农村电商的专属贷款产品,打通农村电商资金链条。
(八)做好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创业金融服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与财政、人社等部门的协调联动,适当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优化办理流程,落实免除反担保相关政策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农民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及配套设施建设信贷资源投入,深化园区内银企对接,带动更多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返乡入乡就业创业。
(九)拓宽农业农村绿色发展融资渠道。丰富“三农”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积极满足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秸秆综合利用、国土绿化等领域融资需求。探索创新林业经营收益权、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和林业碳汇收益权等质押贷款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支持农业农村绿色发展。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积极运用碳减排支持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地区风力发电、太阳能和光伏等基础设施建设信贷支持。
四、稳步提高乡村建设金融服务水平
(十)强化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要围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改造等重点领域,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前提下,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项目投资回报周期等,探索开发合适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加大对乡村道路建设、供水工程改造、农村电网巩固提升等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投放中长期贷款。
(十一)推进县域基本公共服务与金融服务融合发展。各金融机构要依托线下网点,积极整合普惠金融、便民服务、农资农技等资源,加快涉农场景建设推广,增强网点综合化服务能力,提升缴费、查询、远程服务等便捷性。进一步加强金融与教育、社保、医疗、交通、社会救助等民生系统互联互通,推进县域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化。
五、持续推动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十二)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脱贫地区的金融资源倾斜。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细化针对脱贫地区特别是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支持措施,在信贷准入、授权审批、资本计量等方面予以倾斜,保持脱贫地区信贷投放力度不减。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要力争全年对全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各项贷款增速高于本机构各项贷款增速。按市场化、可持续原则进一步加大对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的金融支持力度。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质量监测和续贷展期管理,推动符合条件的及时启动风险补偿,促进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健康发展。
(十三)持续做好定点帮扶工作。承担定点帮扶任务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定点帮扶政治责任,深化“信守一个承诺、种好两块田地、建设三个工程”帮扶理念,发挥金融组织优势与社会协同能力,鼓励扩大帮扶地区产品和服务消费,形成市场化支农业务模式。要扎实做好帮扶地区信贷支持、资金捐赠、消费帮扶、干部培训、招商引资等工作,全面完成各项帮扶任务指标,把定点帮扶“责任田”打造成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示范田”。
六、提升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能力
(十四)强化货币政策工具支持。进一步优化存款准备金政策框架,执行好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引导机构法人在县域、业务在县域、资金主要用于乡村振兴的地方法人银行释放更多资金投入乡村振兴领域。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继续加强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管理,强化精准滴灌和正向激励功能,提高政策支持普惠性,适度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加大对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支持力度。
(十五)改进金融机构内部资源配置。各金融机构要健全服务乡村振兴的内设机构或业务条线,在信贷资源配置、产品服务创新等方面予以倾斜,加强“三农”人才队伍建设。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全国性银行要制定明确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方案,中小银行可结合自身实际合理确定优惠幅度。各金融机构要细化实化涉农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制度,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将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结果纳入对分支机构的考核。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拓宽可贷资金来源。
(十六)稳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化险。进一步压实地方党政风险处置责任,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化险工作,保持商业可持续的县域法人地位长期总体稳定。继续支持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补充中小银行资本。坚持农村信用社服务当地、服务小微和“三农”、服务城乡居民的定位,严格约束异地经营行为。各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要明确职能定位,落实“淡出行政管理”的要求,因地制宜做优做强行业服务功能。
(十七)强化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继续深入实施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示范工程,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第五代移动通信(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优化风险定价和管控模型,有效整合涉农主体信用信息,提高客户识别和信贷投放能力,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积极发展农户信用贷款。
七、持续改善农村基础金融服务
(十八)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继续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完善各级涉农信用信息系统,因地制宜建设地方征信平台,精准识别各类农村经济主体信用状况,以信用建设促进信用贷款投放。积极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加快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探索开展信用救助,创新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十九)持续提升农村支付服务水平。巩固优化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支持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与农村电商、城乡社会保障等合作共建,推动支付结算从服务农民生活向服务农业生产、农村生态有效延伸。推广完善“乡村振兴主题卡”等特色支付产品,推动移动支付便民工程向县域农村下沉。加大央行存款账户业务线上渠道推广,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央行存款账户资金归集。通过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支持货币政策工具券款对付(DVP),实现融资等环节全流程自动化处理,加速政策资金到账速度。
(二十)持续推进储蓄国债下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符合当地特色的储蓄国债下乡工作措施,推动提高农村地区国债发行额度分配比重,引导金融机构将储蓄国债发行额度向农村地区适度倾斜。深入推进农村地区国债宣传工作,拓展销售渠道,让更多农民群众“足不出村”享受购债便利。
(二十一)加强农村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继续将农村居民列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重点对象,开展好集中性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结合农村地区金融教育基地建设,常态化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推动金融素养教育纳入农村义务教育。持续畅通普惠金融重点人群权利救济渠道,压实金融机构投诉处理主体责任,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用好“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强化金融纠纷调解专业性,进一步提升金融消费者对金融纠纷调解的认知度、参与度和认可度,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加强考核评估和组织宣传
(二十二)强化统计监测与考核评估。完善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统计制度,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指标定义内涵,开展数据质量评估。用好金融支持巩固脱贫和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加强脱贫人口金融信息管理。开展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切实发挥评估工作对进一步改进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的积极作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在原金融精准扶贫政策效果评估办法的基础上,调整优化评估指标,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帮扶政策效果评估。
(二十三)加强组织协调和宣传推广。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部门间统筹协调,指导辖区内金融机构细化政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试点示范,探索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有效途径。及时总结提炼工作经验和典型模式,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政策宣传,为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营造良好氛围。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