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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

  产品介绍: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作为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贷款(包括流动资金短期贷款、流动资金中期贷款)。贷款对象是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因素确定,一般不得超过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值(测算方法见附件1),且借款人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本次贷款用途金额的30%(含)。贷款期限综合考虑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现金流量、经营稳定性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年(含)。贷款利率按照本行规定利率执行。

  产品特点:贷款期限短、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办理贷款手续简便;根据借款人资金需求的不同,银行可提供多种期限。

  贷款对象: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含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

  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年检;

  (二)借款人须经本行信用评级,并达到一定级别要求;

  (三)借款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规,并具有经济效益;

  (四)借款人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合格的领导班子及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企业经营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有银行认可的担保单位提供保证或抵(质)押担保;

  (六)借款人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七)符合本行其他有关贷款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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