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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贷款

  产品定义:粮食收购贷款业务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用于粮食收购流动资金周转所需的贷款。

  贷款用途:贷款用途为收购玉米、水稻原粮(新粮)为主,其他品类粮食需经大庆农商银行总行行长办公会审议确定。

  贷款管理模式:严格按照“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全程监控、封闭运行”的管理模式,粮食抵(质)押贷款发放时,必须坚持“先粮食入库办理抵(质)押登记,后发放贷款;借款人若提取抵(质)押物,必须采取“先偿还贷款本息,后出库粮食”的原则,库存粮食必须具有明晰的来源与权属关系,重点对粮食和资金账户进行全面监管。

  贷款期限: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用信期限不得超过1年,原粮类动产质押无国标仓储条件(不具备夏季存储条件)的到期日不得超过次年4月20日,原粮类动产质押有国标仓储条件(具备夏季存储条件)的到期日不得超过次年9月30日,贷款到期后原则上不得展期、续贷,特殊情况确需办理展期、续贷的需上报总行贷审会审批,且只能展期、续贷1次。

  质物价格:粮食价值评估应遵循粮食收购凭证中记载价格与当日盯市价格孰低原则确定粮食价值。质物入库价格不得高于总行公司业务部公布的当日盯市价格,质物出库价格不得低于总行公司业务部公布的当日盯市价格。

  粮食监管:采取第三方监管+派驻企业人员监管并行的监管方式。

  最高授信额度=计划收储品种数量(吨)×当期价格(元/吨)(当日盯市价格),多品种收购的授信额度为各品种授信额度的合计,计划收储粮食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最大仓储总容量,原则上授信额度不超过上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所披露销售收入的60%。建立逐日盯市制度。总行公司业务部及监管机构均设立盯市岗(可兼职),负责辖区内粮食收购贷款业务盯市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跟踪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并及时发布。粮食价值评估应遵循粮食收购凭证中记载价格与当日盯市价格孰低原则确定粮食价值。质押品入库价格不得高于总行公司业务部当日公示的盯市价格;出库价格不得低于总行公司业务部当日公示的盯市价格。

  贷款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担保能力、经营状况及评定信用等级,综合确定贷款额度。

  还款方式:按月还息,录入信管系统,依据押品进出库约定相对应设置,遵循先还款后出货的原则。

  质押物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质押登记应注明粮食抵押权属、品种、储存地点和数量,如质押物变换储存地点,必须重新办理质押登记。采取粮食质押方式的,应满足以下条件:动态质押是指在监管期间出质人提供的质物价值需满足经办行要求的最低价值要求,授信期间借款资金可循环使用。如质物的实际价值大于最低价值标准,出质人提货时借款人须归还相应借款,经办行审核同意后通知监管方解除相应质押。粮食收购贷款业务主要模式为动态质押模式。

  质押物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出质人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无其它抵、质押行为,不存在产权或其他法律纠纷;货物通用性强,有成熟交易市场,有通畅销售渠道,价格易于确定,价格波动区间能够合理预测;货物质量稳定,易于仓储、保管、计量,不易变质、损毁,有形及无形损耗均能合理预测;质押物必须实行特定化管理,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每次在中国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登网)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签订动产逐步质押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质押物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价值、货位号等要素,不能简单、笼统地注明为“粮食”等通用名称。

  粮食收购客户用信方式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式:

  (一)保证金保证方式。借款人在经办行开立粮食收购贷款专项保证金账户,用于贷款风险保证,并对保证金冻结,贷款结清后,方可释放保证金。贷款行按照存入保证金额最高5倍放款,根据粮食收购合同,在粮食入库办理质押登记后发放贷款。其中:AAA级客户最大倍数为5倍,AA级客户最大倍数为4倍,A级客户最大倍数为3倍;

  (二)保证金+配比资金方式。借款人在经办行开立专项保证金账户,用于贷款风险保证,并对保证金冻结,贷款结清后,方可释放保证金,还需将自有资金按照一定比例作为配比资金存入经办行开立结算账户与贷款资金一起用于收粮款项。AAA级客户保证金存入比例为用信额度的5%,配比资金与用信额度的比例为1:4;AA级客户保证金存入比例为用信额度的10%,配比资金与用信额度的比例为1:4;A级客户保证金存入比例为用信额度的15%,配比资金与用信额度的比例为1:4;客户的配比资金需先存入结算账户,专项用于粮食收购。此时符合用信条件,按照“先粮后款”的原则,将所购粮食入库办理质押登记后,可发放对应额度贷款,累计发放额度不得高于配比资金的4倍。

  (三)不动产抵押方式。以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其中:AAA级客户最高抵押率为60%,AA级客户最高抵押率为50%,A级客户最高抵押为40%。

  (四)保证担保方式。具备担保能力的担保公司对贷款本息进行全额担保,除黑龙江省鑫正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和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两家政策性担保公司外,其他公司不予准入;以上(一)、(二)、(三)种方式用信时均按照我行粮食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执行,监管介入。

  (五)信用方式。采用信用贷款方式须具备以下条件:
    1.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级的客户;
    2.按照工信部农林牧渔企业划型标准分类,国有参股大型企业信用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含),非国有参股大型企业信用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中小微型企业信用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含);
    3.信用贷款方式与保证、抵(质)押担保方式不得同时使用,借款人采取保证、抵(质)押担保方式用信时,应结清存量信用贷款并冻结信用方式用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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