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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贷”

  “聚合贷”是指本行向大庆市区辖内,且已在本行开办聚合支付业务的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经营者等小微客户发放的,用于满足借款人经营资金需求的贷款业务。

  贷款对象:“聚合贷”的对象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印发)的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及其他个人经营者等小微客户。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含)。

  贷款期限: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

  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年龄满18周岁,借款人年龄加授信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个人经营者;

  (三)借款人经营实体在本行经营辖区内,且实际经营超过6个月(含);

  (四)借款人为本行经营辖区内常住户口或为外地户口但在本市有自有房产的经营者;

  (五)借款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六)借款人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已在本行开办聚合支付业务、个人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八)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符合信贷基本制度外,保证人及抵押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保证人及抵押人为自然人的,须年龄满18周岁,其年龄加授信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抵押人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须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三)须具备相应担保能力;

  (四)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五)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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